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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强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hehszqxz_361sb0087h3
    2019-12-30 18:11:58    来源:枣强公安   转载


    注意啦!
    注意啦!!
    注意啦!!!


    2020年1月1日起,枣强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枣强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为了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时段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遇有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经批准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情形以外,全县范围内全年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种类,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三、我县行政区域内一律取缔并不再批准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四、对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制品行为进行查处。
    六、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禁放工作方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管控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管控工作。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九、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执行。
    十、本通告已经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备案审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枣强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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