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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水生态环境领域首部立法 下月起正式实施

    信息发布者:hehszqxz_361sb0087h3
    2019-12-30 18:13:02    来源:衡水日报社   转载


    18日,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我市生态环境领域的首部立法——《衡水市生态环境教育促进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普及生态环境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生态环境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知识,培养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技能,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教育活动。《条例》共计32条,对做好生态环境教育工作进行了全面、科学、系统的制度规范。其出台必将为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重要的预防和保障作用。

    《条例》规定,普及生态环境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有接受生态环境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衡水市生态环境教育宣传周,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集中开展生态环境教育主题活动。



    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级财政预算、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内容,并建立生态环境教育领导协调机制。

    生态环境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的组织、推动、监督和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规划,明确生态环境教育负责部门和人员,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为保证《条例》顺利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将通过媒体报道,重点行业重点宣贯,组织进单位、进社区、进小区、进企业、进农村等活动,加大普法宣传,形成学法、懂法、用法良好舆论氛围。

    单位负责人应主动接受教育培训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当主动接受生态环境教育培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排放污染物单位应当开展员工生态环境教育培训。对拒不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排污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拒不接受生态环境教育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教育宣传

    当前生态环境攻坚战的主战场在农村,《条例》重点从民生、民俗的角度出发,对农村生态环境教育进行了细致规定。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科技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祭祀、秸秆禁烧、烟花禁放、清洁取暖等农村生态环境教育活动,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技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社区、集市、文化馆等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的生态环境教育活动;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民生态环境保护公约,并组织实施。

    监制/刘全义  主编/杨玉萍

    记者/张洪宁

    编辑/岳丹丹  校对/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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